本文档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IP)与投资协议关系的综述性文章,主要探讨了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来执行知识产权的全球实践变化。以下是本文的详细报告:
本文由Pratyush Nath Upreti撰写,发表于2016年3月的《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第19卷,第1-2期,第53-82页)。Upreti是尼泊尔加德满都Upreti and Associates的成员。
本文的主题是探讨知识产权(IP)与投资协议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来执行知识产权的全球实践变化。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已成为投资、监管和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分析知识产权如何被视为一种投资,投资者如何利用投资协议来执行知识产权,以及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灵活性的影响。
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分别探讨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定义、投资者如何利用投资协议执行知识产权,以及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
本文首先探讨了知识产权如何被视为一种投资。投资的定义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投资的过程或交易,二是通过投资获得的资产。大多数投资协议将“投资”定义为包括“各种资产”,并列举了符合该定义的资产类型。近年来,许多国际投资协议(IIAs)明确将知识产权列为投资的一部分。例如,澳大利亚-印度双边投资条约(BIT)将投资定义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资产”。此外,一些IIAs还明确列出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如版权、商标、专利等。
本文还讨论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公约中“投资”的定义。ICSID公约并未明确定义“投资”,而是通过Salini标准(Salini criteria)来判断某一活动是否构成投资。Salini标准包括四个要素:承诺、持续时间、风险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尽管Salini标准在仲裁实践中被广泛引用,但其适用性仍存在争议。
本文的第二部分探讨了投资者如何利用投资协议来执行知识产权。近年来,投资者越来越多地通过ISDS机制来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例如,烟草公司通过ISDS机制挑战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政策,认为该政策剥夺了其商标权和商誉,构成了对其投资的征收。
本文还分析了投资者在ISDS机制中常用的几种法律主张,包括最惠国待遇(MFN)、公平与公正待遇(FET)、征收和充分保护与安全。通过这些主张,投资者试图在东道国未能提供足够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保护标准。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探讨了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对TRIPS灵活性的影响。TRIPS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调整知识产权政策。然而,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能会削弱这种灵活性,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ISDS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迫使其遵守更高的保护标准。
本文还讨论了TRIPS协定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如第27条(专利保护标准)和第31条(强制许可)。通过这些条款,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然而,投资者可能会通过ISDS机制挑战这些限制,认为其构成了对其投资的征收或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本文的结论是,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能会对全球知识产权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尽管ISDS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手段,但它也可能削弱TRIPS协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灵活性。本文呼吁在未来的投资协议中更加明确地界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避免ISDS机制对TRIPS灵活性的侵蚀。
本文的亮点在于其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与投资协议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潜在影响。本文不仅探讨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法律定义,还分析了投资者在ISDS机制中的常用法律主张及其对TRIPS灵活性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为政策制定者、学者和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特别是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还讨论了ISDS机制在欧盟与美国之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中的争议。欧盟对ISDS机制持保留态度,认为其可能带来“监管寒蝉效应”(regulatory chill),即东道国因担心被投资者起诉而不敢采取必要的公共政策。本文还提到,欧盟正在考虑引入“投资法院”系统,以替代传统的ISDS机制,从而更好地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论证,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与投资协议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通过ISDS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潜在影响。本文的研究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