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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本地化措施之国际投资协定合规性与中国因应

期刊:法商研究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0.02.008

本文是一篇关于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合规性的学术论文,主要探讨了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投资协定下的合规性问题,特别是与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条款的关系。

作者与出版信息

本文由张倩雯撰写,发表于《法商研究》2020年第37卷第2期。张倩雯是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的讲师。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CFX084)、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及西南交通大学“双一流”建设资助项目的支持。

主题与背景

本文的主题是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投资协定下的合规性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各国出于保护个人隐私、保障国家安全等目的,纷纷制定数据本地化立法,规制数据的存储、使用和流动。然而,这些措施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传统条款(如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征收条款)提出了挑战。本文旨在探讨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这些条款,并为中国在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提供参考。

主要观点与论据

1. 数据本地化与国民待遇

本文首先探讨了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数据本地化措施可能会增加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成本,从而构成贸易壁垒。然而,本文指出,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相似情形: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认定东道国行为是否违反国民待遇义务时,首先会判断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本文以中国为例,详细分析了不同经济部门的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比较基准。

  • 不低于待遇:如果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处于相似情形,则需要判断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给予了外国投资者“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本文指出,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反,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歧视”。

  • 例外: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通常附有例外情形,如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等。本文指出,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如果符合这些例外情形,则可能豁免其国民待遇义务。

2. 数据本地化与公平与公正待遇

本文接着探讨了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曾因其内涵不明而呈现扩张解释的趋势,但本文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并非国际习惯法原则,其内涵应受到限制。

  • 投资者合法期待: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包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期待。本文指出,东道国应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数据本地化措施不可自相矛盾。

  • 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东道国在采取管制措施时遵循程序公正。本文指出,各国的数据本地化立法基本都规定了配套的救济途径,但东道国若撤销给予投资者的承诺,则应提前通知投资者并给予申诉的机会。

结论与意义

本文的结论是,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条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东道国在制定数据本地化立法时,应关注其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以避免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期待。

本文的意义在于为各国在制定数据本地化立法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特别是在国际投资协定框架下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投资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而言,本文建议在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以避免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面临不利局面。

亮点

本文的亮点在于其深入分析了数据本地化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多个关键条款的关系,特别是国民待遇和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本文不仅结合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相关裁判,还提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建议,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本文还引用了多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和相关研究,如“马文诉墨西哥案”、“费尔德曼诉墨西哥案”等,进一步丰富了论证的深度和广度。此外,本文还探讨了数据主权理论,指出东道国对于数据流动的规制可纳入国际投资协定的一般例外,但应防止例外条款的滥用。

总之,本文为数据本地化措施在国际投资协定下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全面的分析和建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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