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撰写,发表于《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文章围绕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原理展开,探讨了其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中的系统推进作用。文章的核心议题是如何通过略式程序(summary procedure)的理论框架,构建独立的民事速裁程序,以应对当前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压力,并提升司法效率。
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为应对“案多人少”的司法压力而创设的一种审判方式。自2001年起,上海等地法院开始尝试速裁程序,随后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效仿。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将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但现有改革思路仍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得到充分论证。本文旨在通过略式程序的理论框架,揭示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本质区别,并提出构建独立速裁程序的具体规则。
适用范围广泛:速裁程序几乎涵盖了所有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审和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排除了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程序规则的核心是“简”:速裁程序的设计主要围绕“简”字展开,包括快速立案、集中审理、简化庭审步骤、简化文书制作等。然而,这些规则本质上仍未脱离简易程序的框架,导致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不明显。
实践困境:速裁程序在实践中面临效率优势不明显、正当性危机、制度效能被调解遮蔽等问题。例如,速裁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较长,部分法院甚至超过70天,与简易程序相比并无明显优势。此外,速裁程序的简化审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存在程序违法风险。
略式程序(summary procedure)是一种省略了实质审理环节的诉讼程序,法官主要通过形式审查快速作出裁判。略式程序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具有独立性。其核心特征是不采用当事人对庭审理方式,法官主要通过形式审查快速作出裁判。
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获得权利保护或债权执行名义。然而,略式程序的制度目的在于快速形成执行名义,程序保障要求较低。
略式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区别:略式程序处理的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程序结构包含对立双方当事人,法官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高度匹配。常见的速裁案件集中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电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类型上。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对尽快获得执行名义的需求较高。
以无实质争议为适用条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简单民事案件“争议不大”要件的实质化。具体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或者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构成有效抗辩。
无需开庭审理,经形式审查作出裁判:速裁程序省略实质审理环节,法官主要通过书面审查作出判断。例如,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审查信用卡合同、交易记录等书面证据作出裁判。
做出简式裁判:速裁程序虽然省略了实质审理环节,但法官仍需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作出实体判断。因此,裁判方式上应采用简式裁判,而非裁定形式。
本文通过略式程序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构建独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规则。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在于其省略了实质审理环节,主要通过形式审查快速作出裁判。这种程序设计与简易程序有本质区别,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效率,满足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对快速解纷、及时实现权利的需求。
本文还详细分析了域外略式程序的实践经验,如日本的督促程序、德国的宣告律师和解协议可执行程序等,为我国的速裁程序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总之,本文通过略式程序的理论框架,系统论证了民事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和正当性,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