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王竞达、刘东和付家成三位作者撰写,发表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11期,主题为“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文章探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资产的课税难点及其解决路径,旨在为数据资产的合理征税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继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和管理之后的又一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资产的可交易性、创造价值性和收益性使其具备了征税的基础。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传统工业经济,对数据资产的特性及其发展趋势考虑不足,导致数据资产与传统生产要素之间的税负差距显著,税负不公现象突出。此外,数据资产交易规模的扩大也带来了税收流失问题。因此,如何对数据资产征税、在哪些环节征税、税基和税率如何确定等问题成为税收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数据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能为特定主体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具有以下特性: 1. 通用性:数据资产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并与其他资产结合使用。 2. 虚拟性:数据资产本身不具有物理属性,其复制和转移成本几乎为零。 3. 外部性:数据资产可以共享,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4. 交易性:数据资产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交易,直接或间接产生价值。 5. 价值性:数据资产可以形成信息,通过分析产生可利用价值。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报告,2017年至2019年,全球五大数据交易市场(美国、中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的数据资产交易规模年均增长率超过20%。其中,美国的数据资产交易规模在2019年达到152.09亿美元,居全球首位。中国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发展迅猛,2019年交易规模已超越英国,位居全球第二,年增长率高达63.8%。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并未将数据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数据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增值环节已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数据资产的所得也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然而,现行税法对数据资产的征税规定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尤其是数据资产转让收入的征税依据尚不清晰。
数据资产交易的合理定价是确定税基的关键。本文建议采用市场法评估数据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数据资产的风险、交易场景和关联交易等因素,确保税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为促进数据资产交易,本文建议对数据资产交易过程及其所得征税时采用较低的税率。具体措施包括对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数据资产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要求税务机关积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信息化征管。具体举措包括提高大数据技术的使用频率、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企业纳税行为可追溯、利用云计算技术拓展税收数据资源、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动态实时监控等。
本文通过对数据资产课税难点及其解决路径的探讨,提出了“低税重管”的策略,即在合理确定税基和税率的基础上,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数据资产交易,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本文的研究为数据资产的合理征税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还引用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对数据资产的可税性、税基确定、税率设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研究背景和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