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岳树民、谢思董和白林三位作者撰写,发表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4期。岳树民是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所长;谢思董和白林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本文的主题是探讨如何优化税制结构以适配数字经济的发展。
学术背景
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活动在组织方式、生产方式、用工方式、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然而,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现行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不足,亟需优化。国内已有较多研究关注这一问题,如冯俏彬(2021)、邢丽等(2022)从税制体系建设角度提出提高税种、税制要素、税收分享体制、征管制度的“数字化”程度;邬展霞(2023)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角度提出税收制度的适应性调整;蔡昌等(2020)、杨志勇(2022)、谢波峰(2023)、高敏等(2023)则从数字税收制度建设角度探讨新税种开征的条件与可能。
研究内容与流程
本文从实践视角出发,分析了现行税制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问题,并基于统筹建设原则和循序渐进原则,提出了增强现行税制与数字经济运行适配性的相关政策建议。具体研究流程如下:
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的经济形态分析:
- 产业数字化:传统产业运用数字技术、数据资源实现生产、管理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形成新业态、新模式。
- 数字产业化:基于5G、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开展的信息通信、软件服务等。
现行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问题:
- 明确数字化条件下产品与服务的税收政策与制度界定。
- 明确数据资产生产、占有、交易、使用的税收政策与制度。
- 明确加密资产、非同质化代币等数字资产的税收政策与制度。
- 基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运用带来的变化对税种的内部构造、运行机制等进行适应性调整、优化与完善。
优化税收结构,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
- 统筹建设原则:兼顾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效率与公平两个目标、数字税收与数字法治两项建设。
- 循序渐进原则:数字税收制度建设内容由浅及深、顺序先易后难、策略以点带面。
- 税制优化的方向与选择:进一步明确数字化交易中的税制要素界定、对税种结构进行适配性优化、研究和制定数据衍生业态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探索开征新税种。
主要结果
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的经济形态:
- 产业数字化分为三种情形:传统产业运用数字技术实现生产、管理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传统产业运用数字技术改进交易和管理方式,形成新业态、新模式;传统产业以完全数字化的模式提供产品或服务。
- 数字产业化分为两种情形:基于5G、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开展的信息通信、软件服务等;完全依赖数字技术、数据要素提供的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现行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问题:
- 数字化条件下产品与服务的税收政策与制度界定不明确,导致税收政策与制度适用的困惑。
- 数据资产的生产、占有、交易、使用方式与传统资产、产品和服务存在显著差别,现行税收政策与制度难以直接适用。
- 加密资产、非同质化代币等数字资产的交易规模日益增长,现行税收政策与制度难以适应。
- 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广泛应用使得经营模式、生产方法、业态场景、经营特点发生变化,现行税收制度难以适应。
优化税收结构,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体系:
- 统筹建设原则:兼顾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效率与公平两个目标、数字税收与数字法治两项建设。
- 循序渐进原则:数字税收制度建设内容由浅及深、顺序先易后难、策略以点带面。
- 税制优化的方向与选择:进一步明确数字化交易中的税制要素界定、对税种结构进行适配性优化、研究和制定数据衍生业态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探索开征新税种。
结论与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条件下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应用带来的经济活动变化,检视了现行税收制度面临的适配性问题,并基于统筹建设原则和循序渐进原则,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数字化交易中的税制要素、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和明确数据衍生业态的相关税收政策、探索开征适应数据要素课税的新税种等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研究亮点
- 重要发现:本文详细分析了现行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优化建议。
- 方法创新:本文基于统筹建设原则和循序渐进原则,提出了数字税收制度建设的策略和方向。
- 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本文聚焦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制度优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价值。
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本文还引用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研究,如冯俏彬(2021)、邢丽等(2022)、邬展霞(2023)、蔡昌等(2020)、杨志勇(2022)、谢波峰(2023)、高敏等(2023)等,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