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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法院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现状与展望
文章作者为韩国崇实大学李乙镐教授、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安建馨和瑞士日内瓦大学德瓦教授。
背景与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在当今知识经济和创新型经济中扮演着关键作用,但知识产权的司法执行仍然面临着来自各国监管机构和法院的复杂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近年来纷纷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效率。
韩国在开发创新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同时,欧盟近期也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并计划设立专利仲裁和调解中心,这一举措与韩国经验十分相关。因此,本文旨在从韩国和欧洲的比较视角,全面介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现状和趋势。
韩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现状
(一) 知识产权调解
韩国主要通过以下公共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服务: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内容争议解决委员会、电子商务调解委员会、互联网地址争议解决委员会、知识产权纠纷委员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调解委员会。这些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设立,为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为例,2002-2011年共收到901件调解申请,343件达成调解。受理案件涉及文学作品、计算机程序、艺术品、摄影作品、图像等。其他机构如内容争议解决委员会、电子商务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案件数量也较为可观。
(二) 知识产权仲裁
韩国仲裁法没有对可仲裁性作出专门规定。学者们结合仲裁法的条文,认为只要纠纷涉及私法领域,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都应视为可仲裁。
但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存在或有效性的争议,学者和法院观点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此类争议不应纳入仲裁范畴,因为其涉及公法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仲裁庭有权就权利存在和有效性作出仅对当事人有效的裁决。
近年来,韩国最高法院的一些裁决,如2012年1月19日的LG电子公司诉大宇电子公司案,已经开始允许民事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审理专利有效性问题,这预示着未来仲裁庭审理专利争议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2007-2011年,KCAB共受理33件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占同期总案件的2.3%。其中27件为国内案件,6件为国际案件。
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外观设计等。有趣的是,12件(36.4%)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这再次证明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优势。在救济措施方面,KCAB在4件案件中裁决了特定履行。
韩国法院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态度较为支持。除非有明确的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法院很少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欧洲视角
(一)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下的仲裁和调解
根据该协定,欧盟将设立专利仲裁和调解中心,为专利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但协定限制了仲裁和调解的范围,规定不得通过仲裁或调解撤销或限制专利。
尽管协定限制了仲裁和调解的适用范围,但仲裁庭仍可就专利的存在和有效性作出仅对当事人有效的裁决,因为这不影响专利在专利局的登记及其对第三方的效力。这样的解释更符合排他管辖权的设置初衷。
(二) 总结与启示
韩国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下的仲裁和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两者在以下方面颇为相似:
都认可知识产权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行性,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
都强调仲裁裁决应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
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让当事人逐步认识和信任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总的来说,韩国的经验对于欧洲新兴的统一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