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朱慈蕴(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和吕成龙(深圳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共同撰写,发表于《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2022年第5期。文章的主题围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的兴起及其对现代公司法的影响展开,探讨了ESG如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并提出了现代公司法应如何积极回应这一趋势。
文章首先指出,ESG概念的提出迅速被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和投资机构接受,其与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方向一致,均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ESG不仅对传统的公司目的和信义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还为公司治理质量的提升指明了方向。文章认为,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本质正在向“公司公民”(corporate citizen)跃迁,而ESG实践正在积极回应并支持这一变化。
文章进一步从“公司公民”的角度探讨了公司本质的变化。公司公民理论强调公司不仅为股东创造价值,还应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随着ESG的兴起,公司逐渐被视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其角色不再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扩展到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多个维度。文章指出,ESG实践为公司公民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外部支点,推动了公司向公司公民的身份变迁。
文章详细分析了ESG对现代公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目的条款的激活:ESG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嵌入ESG内容,并将其作为指导公司运营和治理的关键。文章以中国平安集团和万科企业的公司章程为例,说明了ESG因素在公司目的条款中的重要性。此外,ESG的融入还将为公司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目标指引。
董事信义义务的新内容:ESG赋予了董事信义义务新的内涵。文章讨论了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对ESG投资的限制,并提出了“附带利益ESG”(colateral benefits ESG)和“风险回报ESG”(risk-return ESG)的概念,认为后者可以与董事信义义务兼容。文章还指出,董事信义义务的指向对象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ESG的嵌入有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治理的新标准:ESG特别关注公司治理,尤其是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机制。文章列举了富时罗素(FTSE Russell)等机构对公司治理的评价指标,强调了ESG在促进公司治理质量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文章还指出,ESG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质量不断提升的趋势相互呼应,为股东平等和董事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方向。
文章最后提出,现代公司法应从基本原则入手,鼓励公司践行ESG目标。具体建议包括:
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司法应确立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为ESG中的“环境”事项提供规范依据。文章指出,这一原则与《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相一致,并已在我国的环境法实践中得到充分支撑。
确立股东平等原则:公司法应确立以股东平等为核心的平等原则,避免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的股东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背离。文章强调,股东平等原则有助于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系统分析ESG的兴起及其对现代公司法的影响,提出了公司法应如何回应ESG趋势的具体建议。文章不仅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公司本质的变化,还结合国际和国内的实践,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建议。本文的发表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了关于ESG与公司法关系的深入思考,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为ESG与公司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